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华人民和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水。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领导,努力学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特色社会主义同理想;应当树立爱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惯;应当刻苦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生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完手续后应立即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延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学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生要在注册期开学之日起两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提供相关证明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不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纪律,并进行考勤。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自早操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实实训顶岗实等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时学成绩的组成部分。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实训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学年论文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等,均要进行考勤,并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时间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36天者,由学总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含1者,由学报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批准。事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请假时间超过3天需递交书面请假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学学生工作办公室留存一份。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证明。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如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五条私自离校连续2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不返校者,按照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考核,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学和考核,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九条成绩管理
一成绩考核
1.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和等级制。
2.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执行。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书,经教处核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持缓考批准手续,按学校安排参加缓考。因事原则上不准缓考;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进行该课程补考时安排。
4.学生在考试前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一律以旷考论;旷考者,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允许参加该学年补考,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允许参加该学年补考,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6.学生在考场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认定,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
7.开卷考试可以携带教材笔记及教师规定的资料,但不得将资料互相传递。
二成绩管理
1.成绩统一由教处管理,每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正态分布评定。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两者具体比例按成绩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2.考试课程成绩由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期末测试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
3.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等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须按规定参加补考考试。
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对照表
4.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0分或不及格记录,并在成绩库注明违纪,取消补考资格。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注明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5.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补考通过的,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单,补考不通过的,按实得成绩记入成绩单;缓考按实得卷面成绩记入成绩单。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7.学生因休学退学等情况止学业,学校将保留学生在校学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学生再次取得入校学资格后,经办理免修手续后,可以免修以前学过并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8.学校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成绩公布与复查
1.经教处审查无误后,学生成绩经教管理系统公布,学生自行登陆教管理系统查询;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成绩复查申请需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成绩复查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教处审批后由开课单位受理;
3.经复查,确需更正成绩,阅卷教师应作出书面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四 学校针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且在原专业学成绩排名在前15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衡教学资源,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四因转入专业特殊性等原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进行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原则上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学生需在办理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申请期限且未提出申请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除外;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转专业者;
四入学后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或者不适应本校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办理程序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需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并未获得批准前,必须在本专业或本校坚持正常学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出具转学申请表原所在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在校学成绩单需转出学校教处审批盖章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需附转入学校指定医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转学学生学费标准详见财处收费制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教学数三分之一者;
二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或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期满后可以继续休学一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患疾病申请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者,需提供工商部门或税部门证明;因经济原因申请休学者,需提供贫困证明。
凡个人申请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父母,学生需在批准之日起两内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应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附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方式同休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退学处理;如果在休学含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校或申请办理出留学,均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法犯罪并且影响恶劣者,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含参军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书,向所在学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长同意后,到教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病愈复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延长休学期限已累计休学两年者除外;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按休学时间长短一年或两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如原专业相应年级已无在校生,可酌情编入相专业学,并按本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节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业警示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有七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五条降级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有十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予降级。学生在毕业学年不做降级处理。
学生降级时,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大学外语课程不及格,无论分几个学期讲授,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大学外语视听说课程不及格,无论分几个学期讲授,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四实和实训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之日起两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降级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再次达到降级标准者;
八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办理学业警示降级及退学的手续和时间
一学业警示
教处印发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送达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各学负责将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父母。
二降级
各学在降级批准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父母。学生降级到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如下一年级无此专业,学校将安排其到下一年级相专业学,并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学期间,只能降级一次。学生到新班级学前,应一次性交齐各种相关费用及以前的欠费。
三退学
各学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内提出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和书面报告,经学长同意后,报教处审核,由学校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学生所在学在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退学决定告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父母。退学决定书由学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各学保留通话录音或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公告栏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所在学须将告知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学长签字加盖学公章后报送教处备案。学生须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后续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退学离校手续办理完毕,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年途退学,学生所交有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学制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九条本科生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学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学校统一组织补考,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补考者,视为放弃资格。补考成绩全部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有课程分数不及格,不予换发毕业证书,且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在校学时间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华人民和学位条例华人民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春大学旅游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教育部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学生应当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相关法律和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须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华人民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对未获批准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守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社会实践及学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奖励工作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具体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长春大学旅游学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